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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2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实施监督检查评价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服务行为、提高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落实电梯维保单位责任,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法规规定,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实施监督检查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梯维保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二、在本市从事电梯维保的单位,其设备设施、人员等基本条件应符合许可相关条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正常;外省市的电梯维保单位在本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在本市设立办事场所,配置本单位持有电梯维修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职工以及固定电话和必备的设备、工具与检验仪器,维保人员数量与所维保电梯数量相匹配,并保证30分钟内完成应急救援的要求。
  
  三、维保单位应诚信自律,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不得转包维保业务、借用人员等。
  
  四、维保单位应按电梯使用单位与其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明确维保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各自的安全职责、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内容,并将相关资料、记录等存入设备技术档案。
  
  五、维保单位应制定电梯维保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电梯安全可靠运行,保证维修过程中设备、作业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及第三者安全。
  
  六、维保单位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完成维保项目、填写维保记录,保证维保质量达到相关规范和标准。
  
  七、维保单位在定期检验前应进行全面自检,作好相应的记录并出具自检报告,提交给使用单位,并对自检结论负责。
  
  八、各区、县局监察机构按照附件1对注册在本地区的维保单位进行单位检查评价;按照附件2对在本地区的维保现场进行现场检查评价,现场检查评价按照计划进行;检验机构按照附件3在定期检验时对维保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对维保质量较差的单位,在下一检查计划中增加检查比例。
  
  九、各区、县局安全监察机构、各检验检测机构须定期将检查评价情况和处理结果汇总报送市局特种设备处。市局特种设备处根据阶段汇总情况,将维保质量较差单位告知各区、县局,各区、县局对这些单位须加大检查频次。市局每年对全市维保单位维保的电梯质量情况进行分析,对维保质量差和发生关人故障率高的维保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从重处罚。对不再符合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维保单位,依据《条例》规定撤销其相应资格。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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