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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城[2010]12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3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四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三)对于具备条件的地区,居民用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收费标准从低核定。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制定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方案,成立专门的供热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加大供热行业监督,积极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工作。要做好与发展改革、物价、财政、质量监督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形成改革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十五)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建立供热计量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要将供热计量改革成效列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并作为供热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政府已将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及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考核以及全省节能减排工作考核范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供热计量工程质量及改革各项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十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正确处理好供热计量改革与供热保障的关系,争取广大群众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稳妥地解决供热计量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特别重视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要特别关心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冬季采暖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供热计量改革的成果。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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