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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8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4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村民会议审议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审议的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
  
  第十三条 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十四条 筹资筹劳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县(自治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五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限额管理,每人每年筹资金额不得超过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数量不得超过5个标准工日。各区县(自治县)筹资的限额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研究提出,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每年年初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量较大,实施时间较长,所需资金较多的项目,可以一次议事,分两年实施。
  
  经全体筹资或筹劳对象同意,按程序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可以按限额标准一次性筹集两个年度的资金或劳务。
  
  第十七条 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议事且所议事项确需超过当年限额标准筹资筹劳的,筹资筹劳方案经全体筹资筹劳对象讨论同意,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经审核批准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予以登记。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及时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登记和公布的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出资出劳后,应当立即向出资或出劳对象开具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 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工价水平提出工价标准,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每年年初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筹资筹劳筹集的资金,属本村村民集体共有,应纳入村级财务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所议事项以外的开支。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对政府给予资金扶持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审批项目前,应送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除实施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外,任何单位不得要求农民无偿出劳。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村民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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