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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建委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安装、监理、质监等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切实推广太阳能光热技术在我市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决定在我市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太阳能光热技术利用和建筑一体化技术推广工作落到实处。市建委将对全市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审图、施工安装、监理、监督等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推行培训合格方能上岗制度。
  
  二、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12层以上的居住建筑的逆6层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相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各设计单位在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研究时,要结合工程具体特点,把太阳能集热板的规格尺寸、管道竖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列入施工图设计内容,确保建筑立面整齐美观、结构合理、维修方便、使用安全。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项目应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该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而未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施工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精心施工安装,确保施工安装质量。
  
  六、监理单位要依照设计文件,认真做好太阳能光热系统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功能质量。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验收。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工程,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
  
  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应用的监督管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各方责任主体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九、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应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及《宁波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及验收实施细则》(试行)(2010甬SS-09)。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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