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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厅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办〔2010〕15号文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通知》(鲁政发〔2010〕26号)精神,结合渔业安全生产特点,提出了一系列积极预防、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工作措施,省委常委、副省长王军民给予充分肯定,并作出重要批示:“省海洋与渔业厅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思路清晰,措施得力;狠抓责任落实,加强双基和监管,重视科技和信息化,应急能力不断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借鉴省海洋与渔业厅的做法,结合贯彻鲁政发〔2010〕2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研究制定加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意见,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省海洋与渔业厅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强化安全措施落实。紧扣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的特点,进一步排查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梳理影响渔业安全生产的主客观因素,提出抓关键环节、关键时段、关键对象的工作重点。一是近期召开一次全省渔业安全工作专题会议,传达贯彻省政府领导对渔业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对全省渔业安全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二是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省渔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市、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渔业主管部门、基层渔业管理组织、渔船所有人等五级责任,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按照“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要求,强化登船检查督查,规定市级渔业主管部门领导每月登船检查一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县(市、区)级渔业局主管部门领导每半月登船检查一次;乡镇渔业主管领导每周登船检查一次;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负责人每日到港检查一次。 (三)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基层基础工作。建立持续稳定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创新渔业安全生产组织化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渔船标准化建设、加强渔业船员培训与管理等。重申渔船出海生产风力等级的核定,要求:五级风时挂机船、木帆船不准出海,六级风时60马力以下渔船不准出海,七级风时400马力以下渔船不准出海,八级风时,所有渔船不准出海。 (四)进一步加快推进渔业安全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以CDMA、AIS和卫星三大网络为主体,以IC卡、RFID、近海通信、渔港视频四大系统为辅助,近海和内陆水域无线电信号全覆盖的CDMA、AIS和卫星“三网合一”渔业安全监管与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对渔船海上生产动态监控和实时跟踪,为安全信息播发与接收、紧急遇险报警、搜救指挥提供保障,进一步提升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突出把好渔业安全生产的“四个重要关口”:一是抓渔船检验,把好渔船建造质量关。加强对渔船修造企业监管,遏制违规修造船行为,严格登船检验制度,严把质量关。二是抓港口检查,把好渔船进出港关。严格渔船进出港签证、船员配备、安全设施配备、渔船适航状况、证书证件检查,确保渔船状况符合规范,安全适航。三是抓海上执法,把好渔船安全生产关。严禁渔船及渔业辅助船等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严禁渔船超抗风、超作业区域作业;引导渔船在商船习惯航线和渔业作业区域交叉航段、作业渔船密集区加强值班瞭望,防止碰撞事故发生。四是抓隐患整改,把好责任落实关。对安全检查行动中查出的问题,规定明确的整改目标、要求和时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隐患整改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继续发挥和利用好与海事局、北海救助局、北海第一飞行大队签署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作用,提高海上应急救援效率,计划今年5月份联合组织一次海上应急救援演习。加强渔船民自救和互救机制建设,建立大马力渔船应急救援志愿船队伍,进一步提高渔民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大力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引导和鼓励渔船和渔民积极参加渔业互助保险,提高渔民互助保障和抵御风险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