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深教规[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4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重大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局机关各处室:
  
  《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重大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施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重大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变更层次;变更校长;变更举办者。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的分立、合并
  
  1.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规划和需要;
  
  2.分立或合并后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要求。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于2006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二)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名称
  
  学校名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1999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第十条。
  
  (三)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层次
  
  1.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规划和需要;
  
  2.达到申请变更相应层次的设置标准要求。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深圳市教育局2008年1月9日颁布)第五条。
  
  (四)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校长
  
  1.只能在一所民办学校中任职;
  
  2.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3.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
  
  4.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
  
  5.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年龄不超过70周岁;
  
  7.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九条。
  
  (五)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举办者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的分立、合并
  
  1.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含初中及以下办学层次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
  
  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学校章程(原件1份,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各成员签字);
  
  5.分立后或合并后学生和教师的处置方案及处置情况报告;
  
  6.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名称
  
  1.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含初中以下办学层次的有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
  
  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
  
  3.学校章程(原件1份,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各成员签字)。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层次
  
  1.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含初中以下办学层次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
  
  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
  
  3.学校章程(原件1份,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各成员签字);
  
  4.学校所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本区域内学校规划布局情况和学位需求情况及预测详细意见(原件1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