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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中医[2010]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5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申请开展健康体检准入的通知

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根据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申请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的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对本市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在申请健康体检准入时应具备的诊疗科目和执业医师配备等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在提出健康体检准入申请时,可以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许可登记的中医或西医诊疗科目,以共同组成或互相补充形式,列入到健康体检应具备的诊疗科目的申请范围中,按规定要求进行管理。
  
  二、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展健康体检应由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共同承担,并按规定比例配备不同类别的执业医师。
  
  三、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展健康体检至少应具有2名内科(含中医内科)或外科(含中医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从事健康体检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应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开展健康体检工作应具备的其他条件按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文件中的要求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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