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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5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包括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从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专业人才中认定产生。
  
  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地域限制。
  
  第六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除应具备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两院院士除外),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高技能人才中国家级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工作日受理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申请。
  
  第十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核准及公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应层次人选并获颁证书。
  
  (五)入库并公告。经认定的人选进入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库,并享受各项配套政策。同时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一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为5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
  
  任期内,高层次专业人才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级别人才的认定。
  
  第十二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方面。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收回证书。期中、期末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任期已满人员再次申报参加认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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