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要求设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浙农函〔2010〕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4号)精神,同意省、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向考生收取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标准为: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55元,临床技能考试每人80元。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及时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11年12月1日结束。期满后,由你厅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申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