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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1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5-01
【法规编号】 4766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要求设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浙农函〔2010〕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4号)精神,同意省、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向考生收取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标准为: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55元,临床技能考试每人80元。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及时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11年12月1日结束。期满后,由你厅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申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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