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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6-01
【法规编号】 476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关于贯彻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体育局《关于贯彻<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贯彻《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市体育局2010年4月)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体育经营活动市场,促进我市体育产业繁荣、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一般体育项目的备案
  
  从事一般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书面受理。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备案材料,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备案,并发给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补正,符合要求后发给备案回执。
  
  (二)现场核查。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经营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要求其限期改正。
  
  (三)及时归档。体育行政部门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将备案材料制作案卷归档。
  
  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核查和许可
  
  国务院2009年8月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明确规定对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实施行政许可。2005年4月,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把游泳、轮滑等14个项目列为强制执行国家标准的项目,并出台了相关项目的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这些体育项目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条例》第三条的授权,结合本市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的开展情况,确定我市第一批强制性标准体育项目是:游泳、汽车(卡丁车)、蹦极、攀岩、轮滑、滑雪、滑冰、射击、射箭、潜水、漂流、滑翔伞、热气球、动力伞等,暂作为无锡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条例》的规定,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项目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等手续前,到市或者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书面受理。经营者在开业前,必须按《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市或市(县)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
  
  1.申请书;
  
  2.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3.符合标准的设施和器材的说明书、合格证等证明;
  
  4.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和救助人员职业资格证明;
  
  5.场地、设施和器材安置的平面图;
  
  6.符合项目要求的应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的资料;
  
  7.具有相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证明材料。
  
  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现场核查。市或者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经营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市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核查工作,重点核查其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从业人员资质、安全保障措施、相关管理规定和经营服务标准等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三)及时归档。体育行政部门在办理审核手续后,应当将材料制作案卷归档。
  
  国家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竞赛表演活动的监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办地市级以下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除本级政府直接主办或者联办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外,其他申办者举办全市性或者跨市(县)、区级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人应当向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本市(县)、区级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办竞赛表演的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社团法人登记注册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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