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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依法强化妇幼卫生服务的监管。 1.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准入管理和监管。依法实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监管,加强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和项目的准入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管,杜绝无证执业和超范围执业现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质量控制。制定完善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流程,加强妇幼卫生服务质量检查;建立产科质量定期评审制度,大力倡导自然分娩;开展爱婴医院创建、妇幼保健机构质量评审和等级达标工作。 3.建立妇幼卫生服务综合评估考核机制。建立卫生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评估考核机制,对医疗保健机构承担的妇幼卫生工作实行定期考核,考评结果作为财政核拨补助、机构校验和等级评审的重要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妇幼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换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网络健全、服务保障”的工作机制。 卫生部门要加强孕情追踪、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的宣传工作;强化培训,提高产科危重并发症的急救水平;做好母婴访视工作。 人口计生部门要定期向卫生部门提供育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生育、避孕节育等相关信息,并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孕情追踪、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宣传等工作。 民政部门要定期向卫生部门提供结婚、收养等相关信息,做好贫困孕产妇、儿童(包括流动人口)救助工作。 公安部门要定期向卫生部门提供区域内户籍育龄妇女的统计数据,并协助配合打击非法接生点。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定妇幼信息联络员,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育龄妇女的登记、统计、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向区(市)县卫生部门及时提供辖区内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信息,同时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宣传。 (二)经费保障。建立稳定的妇幼卫生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确保妇幼卫生经费落实,将基础设施、设备配置、妇幼信息化建设资金和妇幼卫生人员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进一步加大对“妇幼阳光工程”的支持力度。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支付标准。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新婚优生健康检查)、免费母子系统保健服务和建立妇幼保健“一卡通”系统档案、贫困孕产妇分娩救助和产科急救专项补助等工作,各级政府应逐年加大财政投入。 (三)目标管理。将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目标考核。要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考核指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