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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民优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76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对非上海生源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发放优待补助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政府征兵办公室、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关于对非上海生源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发放优待补助金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对非上海生源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发放优待补助金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义务兵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月起,对从本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的入学前为外地户籍(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发放优待补助金。现就有关优待补助金的管理发放工作规定如下:
  
  一、优待补助金标准
  
  非上海生源在校大学生义务兵的优待补助金参照当年度上海市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给予差额补助。即以当年度上海市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标准扣除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年优待金,于义务兵服役期满后一次性发放。
  
  二、信息管理
  
  市民政局、市政府征兵办共同研究开发优待补助金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市非上海生源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实行信息化管理。
  
  各区县政府征兵办公室在批准非上海生源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应书面通知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同时将非上海生源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单列汇总后在2月底前书面通报本区县民政局。
  
  各高等学校应组织从本校应征入伍的非上海生源在校大学生在入伍前填写《非上海生源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及其家属基本情况信息表》,并将该表原件和义务兵身份证复印件(一人一档)在2月底前送学校注册地区县民政局。
  
  各区县民政局应对从本区县应征入伍非上海生源在校大学生义务兵信息进行单独管理。对本区县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各高等学校提供的非上海生源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及其家属信息进行核实后认真做好信息录入工作,确保及时正确、不错不漏。
  
  三、申领和发放
  
  非上海生源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应于义务兵服役期满的当年12月底前,向所在学校上交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每年优待金发放证明。
  
  各高等学校在完成本校的优待金发放证明收集工作后汇编名册,附上优待金发放证明的原件,在次年1月底前统一报学校注册地的区县民政局申领优待补助金。
  
  各区县民政局应及时审核各高等学校递交的优待补助金的申报材料,经核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领学校下拨经费。
  
  各高等学校在收到经费后及时向本校义务兵服役期满的非上海生源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发放优待补助金。发放工作结束后,将优待补助金发放情况汇总后在3月底前书面报学校注册地区县民政局。
  
  四、经费保障
  
  非上海生源在校大学生义务兵优待补助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和区县经费分担比例与本市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相同。
  
  为确保及时向义务兵服役期满的非上海生源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发放优待补助金,各区县民政局应在接到申领经费名册后,向本区县财政局提出经费申请,经区县财政局核准后先全额划拨到区县民政局。各区县民政局应在每年4月底前将本区县非上海生源在校大学生义务兵优待补助金经费汇总表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6月底前将全市非上海生源在校大学生义务兵优待补助金经费汇总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确定的经费承担比例通过市与区县的财力结算下达。
  
  五、其他情况的处理
  
  非上海生源在校大学生义务兵优待补助金因故续发或停发,参照《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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