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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6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三、进一步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一)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积极推进建立多部门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行为的常规机制,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查处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小时最低工资制度。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四)加强住房保障,规划建设农民工公寓。鼓励、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农民工公寓建设和管理,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建设管理格局。农民工公寓建设要统筹考虑农民工的生活居住需求、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和投资方的物业管理需求,力求公寓建设既适宜生活居住,又方便就业工作。
  
  (五)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完善“12333”劳动保障电话热线系统,方便农民工咨询、举报和投诉。严厉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和预约开庭、费用减免、弱势救助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深入开展农民工综合保险工作
  
  (一)做好综合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同时制定综合社会保险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转接的转移接续办法。
  
  (二)加强参保检查。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稽核有关规定,加大参保稽核力度,对用人单位进行稽核审计,督促用人单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促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开展。
  
  五、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把农民工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各区(市)县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把解决农民工问题和统筹城乡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抓好落实。
  
  (二)完善农民工工作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劳动保障、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建立农民工管理服务信息统计联审制度和定期调查制度,建立农民工个人信息资料库,提高综合管理服务水平。
  
  (三)强化对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各区(市)县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爱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设立公共服务点、举办知识讲座、开展法制宣传、组织各类农民工主题活动、印发相关政策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农民工工作深入开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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