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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淄教体卫字[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0年淄博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市属各学校:
  
  现将《2010年淄博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执行中考工作各项规定,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2010年淄博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2010年淄博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国家、省关于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淄博市2010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 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2010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报名
  
  全市凡报考普通高中、中职类学校的初中毕业生均须参加体育考试。体育考试报名时间由各区县确定,与文化课考试使用同一准考证或者学籍卡片。体育考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试项目及评分标准
  
  1.考试项目
  
  男生:1000米跑(必考),立定跳远、引体向上、游泳(具备条件的区县)考生任选一项。
  
  女生:800米跑(必考),立定跳远、仰卧起坐、游泳(具备条件的区县)考生任选一项。
  
  2.评分标准
  
  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标准执行。游泳达到国家少年二级、三级、少年级运动员标准分别按100分、80分、60分计入单项成绩。
  
  三、考试时间、地点及记分办法
  
  1.考试时间、地点
  
  全市定为4月26日至6月8日,各区县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此期限内确定具体考试时间。考生须在半天内考完所规定的两项体育考试项目。游泳项目按淄教体卫字【2008】22号文件规定时间组织测试。
  
  考试地点由区县自定。
  
  2.记分办法
  
  (1)每一考试项目满分为100分,1000米和800米跑按考生成绩平均分的40%;立定跳远、引体向上、仰卧起坐、游泳(三项考生任选一项)按考生成绩平均分的30%记入升学考试总成绩,升学体育考试满分70分。
  
  (2)因残疾丧失运动能力或因病、伤长期免修体育课,确实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持初中阶段体检表,学校和县级以上医院伤、残、病证明,经区县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面核批准后可免试体育,其成绩按42分计入升学考试总成绩,但必须建档备查,并在体育成绩记录表中注明。证明材料由区县汇总后报市教育局体卫艺科备案。
  
  (3)因生理原因或突发事故需要缓试的考生,本人向区县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区县教育局于6月9日集中进行一次补考,补考办法同正常考试。
  
  (4)考试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要对考生成绩进行认真汇总,将全部考生测试成绩软盘于考试结束当天报市教育局体卫艺科(装袋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考试工作领导,市教育局成立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区县要成立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严密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责任,切实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考试工作以区县为单位,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须于考试前将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意见(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办法、秩序册、领导小组名单)报市教育局体卫艺科。考试工作结束后,要对考试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报告于6月30日前上报。
  
  2.严密考试程序,严肃考试纪律
  
  各区县要制定体育考试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有关考场纪律、考务人员守则、考生守则等制度。要选调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或行政人员参加考务工作,并做好岗前培训。考场要实行封闭管理,严格验证制度,考务人员要持证进入考场,考生持准考证依次入场参加考试。各点记录员要当场宣告考生成绩。记录学生成绩一律用圆珠笔填写。因记录有误,考生成绩需要改正时,必须由考点负责人和记录员同时签字生效,否则成绩判为零分。各考点要设体育考试检录处和总记录处,检录处负责考生组织及考生考试号码的校正工作,总记录处负责学生成绩的查对工作,并计算出每个考生的总成绩。
  
  对违犯考试纪律的考务人员,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考试纪律的考生,当场取消考试资格,体育成绩判为零分。考试过程中市教育局将成立检查小组,对各区县体育考试工作进行检查,并设咨询监督电话:27735373180471。各区县也要设监督电话,在每一考点将市、区县监督电话一并张贴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张贴公布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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