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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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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内部监督机制和纠错机制,其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单位)的审批行为负领导责任,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行政审批服务应接受人大、政协、司法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擅自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其设定行为无效,并由行政审批管理机构、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部门责令设定该行政审批的机关予以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在提供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应依法依规,规范运作。违纪违法的,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行政服务中心为基础构建市、县(市)区二级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暨电子监察系统,规范审批流程,强化技术监督,实现实时联动。
  
  第三十三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采取电子网络等多种途径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并实时交换审批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介组织的培育和管理,防止中介垄断,规范中介行为,在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咨询、检验、检测、评估等活动中,规范办理,提高效率。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管理和指导,为行政服务中心的正常运作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 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对行政审批服务的管理、考核、评议及奖惩制度。
  
  行政审批服务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应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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