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告[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甬政告[2010]11号)

宁波市2009年度一次性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已报国务院批准,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国土资函〔2009〕665号、浙土字A〔2009〕-0550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土地6.3051公顷;其中耕地6.3051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江东区福明街道前洋畈村6.3051公顷,其中耕地6.3051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关于调整宁波市三江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甬政发〔2009〕24号)和《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甬政发〔2003〕9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属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东分局(百丈东路666号七楼)或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三市路1号501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凡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扩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87305261;监督电话:87196048。
  
  特此通告。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