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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09年度一次性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已报国务院批准,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国土资函〔2009〕665号、浙土字A〔2009〕-0550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土地6.3051公顷;其中耕地6.3051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江东区福明街道前洋畈村6.3051公顷,其中耕地6.3051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关于调整宁波市三江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甬政发〔2009〕24号)和《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甬政发〔2003〕9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属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东分局(百丈东路666号七楼)或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三市路1号501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凡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扩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87305261;监督电话:87196048。 特此通告。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