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10]67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6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禁采期管理确保防洪安全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禁采期管理,保障防洪安全,航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以及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河道采砂安全的通知》(泸市府函〔2006〕19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禁采期管理工作,确保防洪安全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按照相关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河道采砂禁采期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禁采期禁采管理,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禁采期发布采砂船舶定点集中停靠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乡镇内河道采砂禁采期安全及乡镇采砂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禁采期集中停靠的采砂船舶实施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本乡镇的河道采砂禁采期船舶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禁采期的相关规定
  
  河道采砂禁采期应严格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的规定,切实执行我市长江干流泸州段和沱江干流泸州段,每年6月1日-9月30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的规定;根据《中共泸州市委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区县工作的实施意见》(泸委发〔2008〕16号)文件精神已经委托给各区县管理的赤水河、永宁河、濑溪河、龙溪河以及区县管理的河道,各区县政府在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的情况下,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段)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禁采。
  
  三、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禁采期管理
  
  河道采砂禁采期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打击河道采砂禁采期的各项违法活动。
  
  市级涉河管理的水务、海事、航道、公安、长江航运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区县涉河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各区县涉河管理的水务、海事、航道、公安、长江航运公安等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采砂禁采期内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检查工作,依法打击违反水务、海事、航道、治安等相关法规的各项违法行为,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各区县水务、海事、航道、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河道采砂禁采期的管理工作,完善工作制度,落实河道采砂禁采期监督管理责任。一是落实船舶集中停靠点,由水务会同海事等部门共同确定。二是完善停靠采砂船舶的登记制度。对所有停靠的采砂船舶、船主、船号、联系方式等实行登记造册,安排专人对停靠点采砂船进行检查、核对登记,及时掌握船只停靠和移动的真实情况。三是加强采砂船舶移动的管理。采砂船舶在禁采期间要进行货物运输的,必须撤除采砂机具后,经水务、海事两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其它作业。四是严格巡查制度。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河道采砂禁采期管理的相关部门每周对河道采砂禁采水域巡查不少于1次,对重点水域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根据非法采砂人员企图利用深夜或者节假日进行偷采的特点,要摸清情况进行严厉打击。五是实行信息通报制度。水务、海事、航道、公安、长江航运公安等部门要及时将掌握的河道采砂禁采期相关信息、动态进行交流通报,实行资源共享。区县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进行巡查、打击非法采砂活动;要每月一次向市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河道采砂禁采期工作情况。六是严格组织纪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河道采砂禁采期间因工作不到位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或发生影响恶劣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落实保障措施,强化依法监管
  
  市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适时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解决禁采期间存在的问题,互通有关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任务。同时,要加强对区县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必要时有重点地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由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查处理或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交由有监管权的区县级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予以查处。
  
  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河道采砂安全的通知》(泸市府函〔2006〕191号)文件精神,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应及时调整完善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协调相关部门负责打击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采砂活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重点河段检查强度和密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国家和省有关河道采砂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