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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0]98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76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水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工作,督促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协调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指导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水法规宣传工作;指导全市水行政许可服务工作,承担部门行政许可服务职责。
  
  (三)计划基建处(总工程师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流域(区域)水利规划和重点水利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利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工作,编制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审查全市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根据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机制,具体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建设监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市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建设单位人员的资质(格)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重要技术引进工作;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四)水资源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和监测工作;组织拟订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负责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牵头组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和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报告;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组织实施太湖蓝藻治理工作并监督检查。
  
  (五)工程管理处
  
  负责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江河、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流域性水利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及监督管理,指导辖区内长江等流域性河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和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拟订全市重点水利工程的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属工程管理单位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指导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六)农村水利处(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编制全市农村水利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节水灌溉、圩区治理、河道疏浚整治、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市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负责监督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七)财务审计处
  
  指导全市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计划;负责市以上财政性水利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会计工作。
  
  (八)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和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科技人才工作,负责科研项目立项申报、跟踪管理、成果推广、水利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联系市水利学会。
  
  机关党委按有关规定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7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16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6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市水利局承担全市防汛防旱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行政职责,全市防汛防旱的具体实施工作由下属事业单位无锡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三)节约用水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为全市水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牵头组织拟订全市节约用水相关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市市政和园林局为全市城市供排水和污水(再生水)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和组织实施城市供水(自来水)中所涉及的节约用水工作和城市污水(再生水)处理工作,参与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参与拟订全市节约用水相关政策、标准并负责城市供水领域的监督实施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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