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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石家庄、唐山市城管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建办质电〔2010〕11号)、省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冀安委传〔2010〕3号)文件要求,决定近期组织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0年4月20日-5月15日。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安全生产大检查安排部署情况,自查、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施工现场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和项目经理、监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三)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落实情况,现场安全防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到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论证及执行情况。 三、检查分组 此次督导检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联合组织开展,共分5个组,检查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和单位、省安监局有关人员及建筑安全专家组成。(具体分组见附件) 四、检查方式 (一)听取受检市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开展情况的汇报,并查看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监督档案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的有关记录。 (二)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施工现场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个设区市抽查施工现场数量不少于6-8个。 五、有关要求 (一)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认真检查,确保不流于形式。检查记录要全面准确,并要有受检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签字,至少两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签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责令各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措施进行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停工整改,并认真组织复查,确保隐患彻底消除。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停止执业资格、收回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等行政处罚和处理: 1、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未办理延期手续,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2、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3、施工现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4、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或无证上岗的; 5、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冀政办〔2010〕2号)的要求,进行行政处罚的幅度原则上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定相应处罚条款的上限执行。 附件: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分组表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分组表 序 号 受检市 成 员 第一组 石家庄 衡水 沧州 组长:方永山 省安监办书记 组员:王红彬 省安监办主任助理 安全专家2名 监察办1名 省安监局1名 第二组 廊坊 保定 华油 组长:徐菊 质安处调研员 组员:孙学艺 省安监办科长 安全专家2名 监察办1名 省安监局1名 第三组 张家口 承德 组长:张双群 省安监办副主任 组员:苑丽华 省安监办科长 安全专家3名 监察办1名 省安监局1名 第四组 唐山 秦皇岛 组长:吕德浦 市场处调研员 组员:郝春红 省安监办科长 安全专家2名 监察办1名 省安监局1名 第五组 邯郸 邢台 组长:李路坤 省安监办副主任 组员:苏国枫 省安监办工程师 安全专家3名 监察办1名 省安监局1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