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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三批省级生态县(市、区)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3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省的战略部署,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扎实推进生态市、县(市、区)创建工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创建工作,省政府决定,命名杭州市西湖区、杭州市余杭区、奉化市、泰顺县、新昌县、岱山县、温岭市、丽水市莲都区、龙泉市、缙云县为第三批省级生态县(市、区)。
  
  生态县(市、区)创建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希望被命名的省级生态县(市、区)再接再厉,不断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积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各级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继续开拓创新,狠抓落实,深入实施“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计划,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提高生态创建水平,为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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