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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泉西段市政配套工程用地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9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即闽政地〔2010〕7号)批准,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泉西段市政配套工程用地土地收储的批复》(厦府地〔2010〕101号),决定征收古楼农场集体土地5750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储备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征收面积(平方米) 用途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海沧土地储备管理有限公司 福泉西段市政配套工程用地 5987.451 储备用地 海沧农场、古楼农场 厦门海沧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0〕101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农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