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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7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加强和规范本市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今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明确要求清理现有驻京办事机构,着力加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4月1日,国务院召开加强和规范各地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做好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撤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作了部署。市委、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对本市清理驻京办事机构、强化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提出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加强和规范本市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目标,有效实施清理
  
  (一)清理范围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园区(含工业区、功能区、保税区等)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二)清理原则
  
  1.保留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2.已经设立的区县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核准后可予保留。
  
  3.撤销区县级以下政府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园区(含工业区、功能区、保税区等)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三)清理组织工作
  
  1.清理工作机构
  
  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驻京办、市政府机管局、市编办等有关部门组成市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全市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工作。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谁派出、谁清理”的原则,负责对所属驻京办事机构进行清理。
  
  2.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
  
  (1)各区县政府确因工作需要拟保留驻京办事机构的,需在今年4月25日前将拟保留驻京办事机构的注册情况、主管部门、人员、资产、地址、职能、保留原因等报清理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核准。
  
  (2)对按照规定需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派出单位要在今年6月初,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的处置,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从稳定大局出发,深入细致地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进行安置。
  
  (3)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在今年6月中旬前,将清理情况报市监察局,由市监察局汇总形成本市清理撤销和规范管理驻京办事机构工作总结,并在今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
  
  二、严格管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职能
  
  (一)明确驻京办事机构职能定位
  
  1.主要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委托的工作任务,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事项;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
  
  2.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积极推进公务接待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努力为本地区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3.积极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等。
  
  (二)加强驻京办事机构日常管理
  
  1.对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监管的主体责任,严格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健全各项监管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将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管理体系,每年对驻京办事机构进行审计。要加强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驻京办事机构廉政建设、履行职责、执行财经纪律等重要情况。
  
  2.市政府驻京办要加强对保留的本市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指导,协助派出地政府抓好廉政建设。
  
  3.驻京办事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要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不得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
  
  清理驻京办事机构,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形成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定详细、周密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二)开展监督检查
  
  市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坚决防止和杜绝“明撤暗不撤”、“改头换面”等现象发生。除按照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各区县、各部门和单位今后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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