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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字号】 冀科政函[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8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10年河北省“科普展教资源开发原创与共享”科普专项项目征集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4、节约能源资源方面,新能源知识,低碳经济知识,适合公众的节能减排科学知识等。
  
  5、信息现代化方面,新一代互联网,物联网,工业化信息化融合,电信、互联、广播电视三网合一知识等。
  
  6、面向社会不同层次人群的科学知识类普及作品,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趣味性科学知识、课堂教学延伸知识;适合农村居民的科学思维、科学生活、科学生产知识;适合管理人员科学工作及决策的知识等。
  
  7、将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自然科学研究成果、现代新知识转化为科普知识的作品。
  
  8、能够增长科学知识、提高科学素养、便于公众参观参与,主题突出,融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和艺术性于一体的科普展厅建设和科普媒体栏目建设。
  
  五、项目类别及要求
  
  2010年科普专项征集项目的类别为:图书、电子音像制品和动漫作品、展教品、科普展厅、媒体栏目。
  
  科普图书类项目:应运用科学知识解释科技事件、事物,保证科学知识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不得出现政治性错误;文字通俗易懂有趣,有助于启发提高公众科学兴趣及科学思维方法;构思和表现方式应有创新;书稿要求基本完成,并与出版社达成出版意向协议。
  
  音像电子制品和动漫作品类项目:应突出科学主题,形式新颖;表现手段多样化,注意多媒体、网络、3G等新技术手段的合理组合;应有作品的脚本大纲;表现的知识概念无误,科学理念正确;作品要求基本完成,并经音像出版管理审查批准。
  
  展教品类项目:主题鲜明,设计理念新颖;融科学性、知识性、互动性于一体,便于公众在休闲娱乐学习中了解熟悉科学原理和科技知识;作品应符合安全要求,适合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完成设计,具备可行性,有自主知识产权;资助重点为主题式成套科普展教品和大型单件互动展教品研制。
  
  科普展厅类项目:要有将兴办科普展厅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或建设的计划;有便于公众安全参观的科普展厅场所;有专职建设和管理人员;有运营经费保障;有科普展厅设计与规划建设方案;方案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技术表现性,主题鲜明、展示大纲简约、条理清晰、内容与表现手段有细致描述,展陈的设计要融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和艺术性于一体;实施路线(流程)安排得当。资助重点为展览及展品创意设计方案、展览布展、科普展览旅游线路设计等。
  
  媒体栏目类项目:主题要突出鲜明,具有独立组织、创意策划和制作科普宣传内容的能力;编创工作在构思上和表现方式上有创新;在全省传播范围广,有较大影响力,能够保证时间和播出频率,每年应达到12期(次)以上。资助范围:电视栏目、广播栏目、报刊栏目、科普网站栏目制作、科普宣传策划方案等。
  
  六、项目申报和推荐审定
  
  各地申报科普专项项目者,将填报的项目申请书及相应资料,按隶属关系报省直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设区市科技局,由省直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设区市科技局初审推荐,报省科技厅汇总,非省直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可对申报项目初审推荐后,直接报送省科技厅,征集项目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经省科技厅审核确定后,列入河北省“科普展教资源开发原创及共享”科普专项予以支持。
  
  七、项目资金支持方式
  
  列入 河北省“科普展教资源开发原创与共享”科普专项的项目资助资金,一般在立项和结题后,分2期拨付。
  
  八、项目结题验收
  
  项目完成后,应办理河北省“科普展教资源开发原创与共享”科普专项的标识使用登记手续。验收按项目类别,参照省科技厅相应验收方法进行。其中,图书、动漫、音像电子、科普展厅、科普栏目类参照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验收方法进行验收,展教品类项目参照河北省科技厅科技项目验收方法进行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提交的验收文件为:验收申请书;工作报告;研发报告;参加研发人员;查新及应用报告(应用报告要包括出版文号、期刊号及其他应用证明);样书、期刊、光盘等实物;展教品、展厅及媒体栏目类的视频资料;经费予决算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做出结题验收意见。项目验收在合同期满后6个月内进行的视为按期验收,超出6个月的视为延期验收,延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合同期满后的1年。
  
  九、项目产品普及应用
  
  完成作品应标注河北省科技厅“科普展教资源开发原创与共享”科普专项资助项目标识。完成人对产品拥有所有权(为省科普网及资源中心提供的产品除外),省科技厅对产品拥有非营利的使用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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