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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及时向项目单位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相关单位对项目组织执行后评价。 第十四条 已享受本市有关节能、太阳能示范工程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申报表(略) 附件2:审查合格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汇总表(略) 附件3: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验收表(略) 附件4:验收合格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汇总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