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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谋划“十二五”规划关键之年。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 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精神,以及今年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任务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市、县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保障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准确把握地质矿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加快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地质矿产工作新机制,促进矿业转型升级,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矿山数量,有效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 省厅将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9-2015 年)》,结合各地实际,研究确定到2015 年各市矿山数量控制指标,各市必须将其纳入本市矿产资源规划目标中,不得突破。各市要从所属县(市、区)的实际出发,研究将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山数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并纳入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目标中严格管理。 对国家和省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和限制开采的矿种,要依据上级矿产资源规划,提出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落实保护和限制措施。对甲类矿产,重点开采准入条件管理。对乙类矿产,要科学预测规划期内本地区及周边地区的需求量,合理规划采矿权的数量及开采规模。要加强采矿权数量管理,科学布局,有效调控本地区开采总量。 (二)合理调整规划分区,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与结构。要在对原有规划分区进行评估分析的基础上,依据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考虑本地区矿产资源禀赋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因素,合理调整和设定规划分区。要进一步明确各类规划区的功能和管理措施,强化规划空间指导和约束功能,为矿业权设置提供依据。禁采区要根据相关规划,明确划定禁止开采的矿种和范围,严格管理。限采区要坚持资源环境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提高区内矿山企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采矿权设置数量和开采规模。开采区要适当提高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依法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联合、兼并重组,促使资源向优势矿山企业集聚,形成一批规模更大、素质更高、综合竞争力更强的现代化矿山企业,进一步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促进矿业转型升级。 (三)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增强地质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及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部署好本地区的地质勘查工作,落实省级地质勘查规划任务,支持和配合国家地质矿产保障工程项目和省“751”矿产勘查工程项目的实施。要加大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支持力度,促进地质找矿工作开展,增强地质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加强对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勘查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做好矿山生态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切实保护矿山生态(地质)环境。要依据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明确提出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规划目标,研究确定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重点区域,安排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重点工程。要针对矿山建设和开采的不同阶段,分别提出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任务和要求。对新建矿山,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备用金等准入制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落实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对在建矿山和生产矿山,要完善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鼓励创建绿色矿山,做好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继续做好废弃矿山治理工作,落实《浙江省废弃矿井治理规划》任务,全面部署开展废弃矿井治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