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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卫妇社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
  
  自2月下旬以来,我省手足口病疫情出现明显上升趋势,局部地区疫情较重,重症病例增加较快,对儿童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根据《2010年山东省手足口病防控行动计划》和省手足口病防控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儿童的身体健康是民族强盛的基础。近几年流行的手足口病发病危害的人群主要为5岁以下儿童,其集中活动的场所以托幼机构为主。手足口病在托幼机构易形成聚集传播,托幼机构是手足口病防控的重点场所。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省卫生厅手足口病防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强化防控措施,发挥专业特长,积极配合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做好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切实把各项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职能,明确职责分工
  
  手足口病作为肠道传染病,防治的关键措施是做到“关口”前移,切断传播途径,早期发现和处理现症病例。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各类托幼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传染病防控工作职能,层层落实责任制,认真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控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要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健全传染病防控机制管理督查,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管理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加强托幼机构儿童卫生与健康管理的同时,要协同疾控机构负责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技术支持、指导和培训。各类托幼机构要实行园(所)长负责制,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园(所)内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各级各单位在抓好防控工作措施落实的同时,要重视托幼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配合疾控机构做好辖区内托幼机构园(所)长、保健医生等相关人员的手足口病防控知识培训,重点培训手足口病疫情概况、流行趋势、防控知识和技能等,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做好防控工作。一旦出现手足口病例,要做到早发现、早识别、早干预、早诊断,正确处理和及时上报,防止疫情蔓延。
  
  四、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
  
  托幼机构要明确手足口病例疫情报告人,对发现的患儿或疑似病例,认真做好登记,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带患儿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并做好托幼机构现场消毒处理工作。要及时追踪诊治结果,确诊病例应及时向当地疾病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五、加强管理,落实防控措施
  
  ㈠严格执行入园体检制度
  
  新入园及离园1周以上再入园的儿童必须进行入园体检,经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检查无手足口病等传染病者方能入园。
  
  ㈡认真执行晨检及全日观察制度
  
  晨检内容包括:(1)有无发热情况;(2)口腔粘膜、手、足和臀部有无散在疱疹等手足口病症状,(3)因病缺勤情况。对晨检和全日观察中发现有可疑症状的儿童,应立即通知家长带患儿到医院就诊,确保做到手足口患儿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对缺勤儿童要立即追查缺勤原因,如因手足口病等传染病缺勤者应进行传染病报告。
  
  ㈢加强班级管理
  
  班级一旦发现手足口病患儿,全班儿童须检疫21天,检疫期间全班儿童不串班、不接收和转出儿童。班级老师、保育员要鼓励儿童多喝水、勤洗手。注意观察每一位在园儿童手掌、足底以及口腔有无可疑皮疹,一旦发现有可疑症状的儿童,立即做好相应处理。患儿应在家隔离治疗,所有患病儿隔离至主要症状消失,体温恢复正常,红疹及所有水疱消退后一周方可返校。
  
  托幼机构一个班只要出现1例手足口病病,就应对本班所有物品及环境进行彻底消毒;如一周内出现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出现一例重症、危重或死亡病例,托幼机构要采取停课10天的措施。
  
  在流行季节,当地有疫情发生时,要避免不同托幼机构的儿童或外来人员的往来或进行其他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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