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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价行费[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城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部分年级课本费最高限价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从2010年春季学期开始,我省将在义务教育阶段开设民族团结教育地方课程。按课程安排,小学3年级需购买《中华大家庭》教材,5年级需购买《民族常识》教材,初中1年级需购买《民族政策常识》教材。
  
  由于增加了新教材,现对我省现行的城市区中小学部分年级课本费最高限价标准进行调整,即小学3年级由每生每年95元调整为100元, 小学5年级由每生每年100元调整为106元, 初中1年级由每生每年170元调整为176元,其他年级课本费最高限价标准不变。收费办法及相关规定仍按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区中小学课本费最高限价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号)、《关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7号)文件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二O一O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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