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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成劳社发[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04-07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都市2010年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2010年4月1日起,我市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征收工作正式开始。以成都市统计局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09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即原城镇职工平均工资)27272元为基准,现将2010年度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和参加了我市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城镇居民和中小学生儿童以及婴幼儿,按2009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163元。
  
  二、参加了我市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按2009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90元。
  
  三、2010年5月31日之后出生,且参加了201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按2009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163元。
  
  四、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实施前参加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或一次性缴纳若干年费用的人员,按2009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204元。
  
  五、在《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实施前参加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连续不间断缴费至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且在原保险有效期满3个月内按规定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在缴纳2010年度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时,还应补缴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中断月份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应缴费用。
  
  六、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教育、民政、残联和计生等相关部门,做好大学生、中小学生儿童和部门资助对象的筹资工作。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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