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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质监局
【颁布时间】 2010-04-07
【实施时间】 2010-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9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质监局关于印发调整后的《市质监系统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评比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使系统年度考核方法更科学、重点更突出、激励更有效,市局对《市质监系统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评比实施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调整后的《市质监系统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评比实施办法》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市质监系统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评比实施办法

  
  为科学规范和完善工作目标考核评价工作,充分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创造性,形成争先创优的激励机制,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局(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二、考核组织
  
  市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裘炜国任组长,张海春、裘富康任副组长,其他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黄向华兼任主任。
  
  三、考核依据
  
  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全年工作要点和市局、省局部署的重大工作任务。
  
  四、考核基本方法和要求
  
  考核评定分县市区和技术机构两组进行。稽查支队单独考核评定。
  
  (一)方法要求
  
  县市区组和技术机构组的考核分别由处室考核、工作委员会考核、市局领导评价和集中测评四部分组成。稽查支队的考核由处室考核、市局领导评价和集中测评三部分组成。
  
  1.处室考核:指市局机关各处室以工作目标任务书内容为依据对被考核单位开展的考核。考核方式由各处室商分管领导自行确定,可过程积累考核,也可年终一次性考核。处室考核原则上不直接现场考核被考核单位,必要时可通过现场抽查企业来核查被考核单位工作或要求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确需现场考核被考核单位的,年底由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处室考核结果应以召开处务会形式提出,考核结果按组定档。考核档次分“好、较好、一般、差”,确定为“好”的单位县市区组不超过4名,技术机构组不超过2名,稽查支队单独定档。定档结果经处长签字后于12月15日前报局办公室统一汇总。
  
  2.工作委员会考核:指由市局三个工作委员会根据下发的各自年度重点工作对被考核单位开展的考核。县市区组考核由质量安全监督和综合业务管理委员会分别组织实施;技术机构组考核由质量安全监督、综合业务管理和技术机构保障与发展三个工作委员会分别组织实施。考核办法由各委员会分别制订。
  
  考核结果按组定档(要求同“处室考核”)。定档结果分别由各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局办公室统一汇总。
  
  3.市局领导评价:年底召开会议,由市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各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对被考核单位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市局领导听取综合分析后,同时参考各被考核单位汇总上报的当年度各类先进荣誉进行合议,随后结合平时工作掌握情况,各自完成对被考核单位的评价定档(要求同“处室考核”)。定档结果由局办公室统一汇总。
  
  4.集中测评:年底召开由市局机关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及各被考核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集中测评会议,通过听取各被考核单位对年度重点、亮点工作陈述后,与会人员结合平时工作掌握情况,对被考核单位分组提出测评档次(要求同“处室考核”)。测评结果由局办公室统一汇总。
  
  11月底,认为确需现场考核的处室考核、工作委员会考核和单项奖考核责任处室向局办公室提出现场考核意向,局办公室综合后报考核领导小组确定现场考核处室组成。12月初,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组织现场考核。
  
  (二)考核分值与计分方法
  
  1.年度考核分值
  
  县市区组:处室考核30分,两个工作委员会考核各20分,市局领导评价15分,集中测评15分;
  
  技术机构组:综合处室考核20分,三个工作委员会考核50分(其中技术机构保障与发展委员会30分,其余两个工作委员会考核各10分),市局领导评价15分,集中测评15分。
  
  稽查支队:处室考核50分,市局领导评价30分,集中测评 20分。
  
  2.处室考核中的权重分配如图所示:
  
  
  
  
  
  被考核对象
  
  考核处室
  
  权重
  
  
  
  县市区组
  
  监督稽查处
  
  15
  
  
  
  特监处
  
  15
  
  
  
  食品处
  
  15
  
  
  
  计量处
  
  9
  
  
  
  质量处
  
  8
  
  
  
  标准化处
  
  8
  
  
  
  综合处室
  
  30
  
  
  
  技术机构组
  
  办公室
  
  20
  
  
  
  政治处
  
  20
  
  
  
  直属机关党委
  
  20
  
  
  
  监察室
  
  20
  
  
  
  法规处
  
  20
  
  
  
  稽查支队
  
  监督稽查处
  
  30
  
  
  
  法规处
  
  30
  
  
  
  食品处
  
  10
  
  
  
  特监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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