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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0]121号
【颁布时间】 2010-04-07
【实施时间】 2010-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杏林湾西亭片区配套道路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8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08〕460号)批准,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杏林湾西亭片区配套道路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09〕198号),决定征收集美区杏滨街道办锦园村委会12981平方米、杏林街道办西亭村委会88114平方米、杏林农场63017平方集体土地,使用1439.984平方米国有土地,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65551.984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收面积(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杏林湾西亭片区配套道路
  
  公路用地
  
  12981
  
  锦园村委会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办
  
  
  
  88114
  
  西亭村委会
  
  
  
  63017
  
  杏林农场
  
  
  
  1439.984
  
  国有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9〕198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居委会、农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八、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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