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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以“三项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一)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各级各部门、施工企业要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推进,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要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深化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落实,重点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法规、规章和制度建设;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也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逐步健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三)深化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保证安全监管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到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做到安全工作有人管、有人抓,不缺位、不空位。要不断加强对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着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四)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各部门、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和查找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把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作为提高应急协调指挥能力的基础保障工作来抓,要积极督促施工企业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切实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施工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要把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重大隐患治理、应急救援、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六)严格行政处罚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惩处。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6号)要求,建立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统计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要真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要求,加大处罚力度,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冀政办〔2010〕2号)的要求,处罚幅度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相应处罚条款上限执行,严肃查处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七、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开展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是促进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继续下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是国家的明确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做好“安全生产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上来,巩固“干部作风建设年”成果,加强领导,转变作风,狠抓落实。为此,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好本级本部门“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 八、有关要求 为更好地了解、掌握和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开展,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将具体工作方案于4月15日前书面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并将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关情况(包括建筑安全专项治理,以及检查工程数量、排查治理隐患数量、事故查处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情况),每季度及时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并于2010年11月15日前上报全年贯彻落实情况的总结报告。 联系人:苏国枫联系电话(传真):0311-87905003 附件:专项治理安全检查汇总表 二○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 专项治理安全检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市 专项治理安全检查工作 隐患排查工作 教育培训工作 事故查处工作 自查 检查 督查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开展活动 培训教育 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罚款金额 事故追责(人数) (次数) (个数) (次数) 一般隐患 其中:已整改 整改率 重大隐患 其中: 已整改 整改率 (场次) (人数) 事故起数 查处起数 (元)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注:自查一栏填报所辖地区工程项目自查次数;检查一栏填报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所检查的工程项目个数之和;督查一栏填报省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督查的次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