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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建设总面积的5%。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出让前,应当将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建设标准、回购条件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棚户区改造要与住房保障相结合,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要应保尽保。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要优先保障改造项目内符合保障对象的被拆迁人。 (八)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对基础设施基本配套,房屋质量安全可靠的既有住宅,在符合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条件下,可按照“业主自愿、协商一致、资金自筹、政府引导”的原则,申请增设电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三、组织实施 (九)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进行监督考核。设区市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进行监督考核。省属企业的棚户区改造由所在市、县政府组织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协调等相关工作。 (十)健全工作机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工作指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编制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审查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的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申报中央投资补助;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财政 “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涉及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政策;行使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于4月底前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十一)完善规划计划。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把所在地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纳入本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所在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县(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汇总,报省政府备案。尚未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县(市),要在4月底前完成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 (十二)优化服务环境,加强建设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改善服务,营造发展环境,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税务、电力、人防、气象、消防等部门,应本着便捷、高效、负责的原则,为项目建设提供绿色通道,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联审制度,提高办事效率。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安置房竣工后,要依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十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要在棚户区改造现场设立投诉举报信箱,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设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进行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责任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群众的思想工作,改造政策、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及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示,提高改造工作透明度,取得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