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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林业局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春季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林局:
  
  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根据浙江省林业厅的统一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于今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代号“春季行动”)。现将行动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宁波市“春季行动”方案

  
  为确保“森林宁波”建设全面推进,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按照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宁波市“春季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浙江省林业厅的统一部署,各地林业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开展“春季行动”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强合作,加强协调,形成整体合力,加大林区热点难点问题治理力度,改变局部地区治安面貌,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森林宁波”建设稳步推进。
  
  二、行动重点
  
  (一)打击重点。
  
  通过集中查处一批大要案件,遏制涉林违法犯罪势头。重点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木材,放火或失火烧毁林木,非法征占用林地、乱捕乱猎野生动物行为。
  
  (二)清理整治重点。
  
  重点清理整治木材伐区,木材转运场所,木材加工经营场所,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的项目工程区及森林案件高发地,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区及产品经营较集中的场所等区域。
  
  三、行动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4月1日-4月10日),排查案件线索,摸清辖区内破坏森林资源的突出问题,做好打击准备。
  
  (二)打击整治阶段(4月11日-6月20日),集中查处一批大要案件,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着力解决破坏森林资源的突出问题。
  
  (三)总结巩固阶段(6月21日-6月30日),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探索林业执法和森林资源保护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认识开展专项行动对保护森林资源,推进“森林宁波”建设的重大意义,迅速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我市成立由市林业局分管局长任组长,森林公安局、森林资源处、办公室为成员单位的全市“春季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森林公安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各地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要案件,严厉打击有组织、团伙性毁林犯罪。
  
  (三)依法治理,彻底解决林区突出问题。各地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大清查治理力度,依法取缔一批非法收购、加工、经营木材厂点,彻底打掉销赃渠道;要集中清查林地征占用情况,发现非法征占用林地的,一查到底,彻底整治;要集中清查高火险区域的野外用火,严防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
  
  (四)广泛宣传,确保专项行动全面有序开展。各地要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真正树立起保护森林人人有责的意识。要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成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展现林业部门打击犯罪的决心。要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促进林区经济良性发展。
  
  (五)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馈行动进展情况。4月8日前,各单位上报专项行动贯彻落实情况和需省局挂牌督办案件。6月28日前,上报行动总结和战果统计表。重特大案件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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