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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防治职业病造福劳动者-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二、宣传对象、形式和主要内容 (一)宣传对象和形式。 采取新闻通报、媒体报道、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全社会(重点对农民工和中小企业业主)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和教育。 (二)宣传的内容。 1.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成就; 2.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3.企业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 4.针对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5.农民工职业病案例及维权案例; 6.政府及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三、活动时间 2010年4月20日至5月1日。 四、宣传用语 (一)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工作?健康?和谐。 (三)保护劳动者健康,构建和谐社会。 (四)保护劳动者健康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五)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的第一责任人。 (六)防治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七)学习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劳动者防护意识。 (八)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依法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九)遏制职业病,预防最关键。 (十)关爱农民工,防治职业病。 (十一)防粉尘,戴口罩。 (十二)防噪声,戴耳塞。 (十三)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杜绝不安全的操作行为。 (十四)为了您的健康,请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警示标识。 (十五)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是预防职业危害的有效手段。 (十六)女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保护。 (十七)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把宣传活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具体实践,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部署落实。省卫生厅根据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职业病防治项目安排,为每个县(区)下拨职业病防治宣传专项经费5000元,用于当地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保证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地要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重点职业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企业和农村集贸市场、车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区,以及乡镇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村医务室等开展宣传活动,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 (三)活动结束后,各地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认真总结,于5月25日前将宣传周活动总结书面材料和统计表(见附表)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为配合各地做好宣传周活动,省卫生厅将统一印制主题宣传画并于近期下发各地。各地要组织在公交车、地铁、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广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张贴宣传画和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 联系人: 省卫生厅执法监督处余明远 电话:028-86136321 传真:028-86133049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沈锁桂 电话:028-86123881 传真:028-8613681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处蒲志红 电话:028-86632302 传真:028-86632115 省总工会谢政 电话:028-86134297 传真:028-86127357 附件:201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略) 省卫生厅
省安监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总工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