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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质[2010]166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0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节能减排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建筑节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在各级各部门的努力下,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统一协调和领导,强化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与备案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明确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分工,切实形成责任明确、管理闭合、协调联动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机制。
  
  二、各级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的备案管理和施工过程中节能部分的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做好建筑节能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各方主体切实落实建筑节能要求。
  
  三、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依法履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节能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条例》要求,对建筑节能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核查实体工程质量和相关技术资料,确保工程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组织实施。要重点对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及温控装置的安装等加强监管,对不符合建筑节能相关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监督实施,确保验收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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