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标标备[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05-04
【实施时间】 2010-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青海省《青海省低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青海省低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地方标准备案的函》(青建科函[2010]10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608-2010。其中,同意将第3.2.1、4.1.3、4.2.2、4.2.3、5.0.3、5.0.4、6.1.1、6.1.3、6.3.3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青海省低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附件:
  
  《青海省低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3.2.1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不应大于表3.2.1规定的限值。
  
  表3.2.1建筑物耗热量指标限值
  
  
  
  
  
  气候子区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
  
  
  
  一层
  
  二层
  
  三层
  
  
  
  严寒(A)区
  
  22.4
  
  21.9
  
  21.2
  
  
  
  严寒(B)区
  
  22.1
  
  21.4
  
  20.6
  
  
  
  严寒(C)区
  
  21.8
  
  20.2
  
  19.8
  
  4.1.3 建筑物体形系数限值应符合表4.1.3的规定。当不符合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3 低层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
  
  
  
  
  
  建 筑 形 式
  
  一层独栋
  
  一层联排
  
  二、三层独栋
  
  二、三层联排
  
  
  
  体形系数限值
  
  0.72
  
  0.60
  
  0.50
  
  0.45
  
  4.2.2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表4.2.2的规定。当不符合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2.2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向
  
  窗墙面积比
  
  
  
  南
  
  0.45
  
  
  
  东、西
  
  0.30
  
  
  
  北
  
  0.15
  
  注:凸(飘)窗等异形窗的面积应按其展开面积计算。
  
  4.2.3 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应超过表4.2.3规定的限值。当不符合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2.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W/(m2·K)]
  
  
  
  严寒(A)区
  
  严寒(B)区
  
  严寒(C)区
  
  
  
  一层
  
  二、三层
  
  一层
  
  二、三层
  
  一层
  
  二、三层
  
  
  
  屋顶
  
  0.35
  
  0.35
  
  0.40
  
  0.40
  
  0.45
  
  0.45
  
  
  
  外墙
  
  0.45
  
  0.50
  
  0.50
  
  0.55
  
  0.55
  
  0.60
  
  
  
  不采暖楼梯间
  
  及封闭外廊
  
  隔墙
  
  1.50
  
  1.50
  
  1.50
  
  
  
  户门
  
  2.50
  
  2.50
  
  2.50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
  
  2.50
  
  2.50
  
  2.80
  
  2.80
  
  3.00
  
  3.00
  
  
  
  阳台门下部芯板
  
  1.35
  
  1.35
  
  1.35
  
  
  
  楼板
  
  接触室外空气楼板
  
  0.40
  
  0.40
  
  0.50
  
  
  
  不采暖空间上部楼板
  
  0.55
  
  0.55
  
  0.55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m2·K)/W]
  
  
  
  地面
  
  周边地面
  
  1.40
  
  1.10
  
  0.83
  
  
  
  非周边地面
  
  -
  
  -
  
  -
  
  5.0.3 所设计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
  
  5.0.4 计算得到的设计居住建筑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满足第3.3.1条的规定。
  
  6.1.1集中采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6.1.3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者外,采暖热源不应采用电热锅炉直接供暖,居住建筑内不应设计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6.3.3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 %。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