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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厅函[2010]377号
【颁布时间】 2010-05-04
【实施时间】 2010-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77省道延伸线龙湾至洞头疏港公路洞头县霓屿乡上社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的批复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拟在洞头县霓屿乡上社等村设置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的请示》(温土资〔2010 〕91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77 省道延伸线龙湾至洞头疏港公路洞头县霓屿乡上社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1 个,暂定开采规模250 万立方米/年,暂定开采期限4 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1980 坐标系)为:X :3083528,Y:40503874。
  
  二、拟设采矿权为省发改委浙发改基综〔2008 〕385 号文件批复的省重点项目77 省道延伸线龙湾至洞头疏港公路工程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 号)规定,同意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一次性整体有偿出让。采矿权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
  
  三、请洞头县国土资源局按省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矿产资源需求的实施意见》(浙土资发〔2009〕38 号)规定,及时做好该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到省厅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四、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
  
  五、拟设采矿权为专供77 省道延伸线龙湾至洞头疏港公路工程建设所用,所采石料不得外销,工程结束后应立即关闭矿山;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应达到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须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六、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1 年。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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