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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饮水水质监测质量,加强和改进质量控制工作,我办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农村饮水监测质量控制和能力评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通过开展本次活动,了解基层农村饮水监测工作现状,评估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和网络直报的准确度和可靠性,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提高监测质量和水平,保障农村饮水监测项目实施效果。 二、活动内容。一是通过盲样质控、抽样复核和直报数据审核等活动,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农村饮水监测质量控制工作;二是通过调查农村饮水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人员设备配置情况和检验能力情况,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饮水监测能力进行评估。 三、组织实施。全国爱卫办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全国活动方案的制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本次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省级爱卫办负责本辖区活动的组织管理、经费落实、监督检查以及考核评估等工作,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开展活动,做好技术培训、考核样的准备和下发、现场调查复核、资料汇总分析等工作。 四、时间要求。9月30日前,省级爱卫办要将本省质量控制和能力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全国爱卫办并抄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0月15日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完成全国质量控制和能力评估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全国爱卫办。 联系人:刘其龙 电话:010-68792589电子信箱:liuql@moh.gov.cn 附件:1.全国农村饮水监测质量控制方案 2.全国农村饮水监测能力评估方案 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1 全国农村饮水监测质量控制方案 一、目的 核验基层现场调查信息、实验室检测结果和网络直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项目质量,通过活动开展,进一步健全质量控制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农村饮水监测质量和水平。 二、范围 所有参加农村饮水监测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内容 重点对监测实验室进行盲样质量控制,对监测到的高氟、高砷饮水工程进行抽样复核,对网络直报数据进行核实确认。 (一)盲样质控。 1.测定项目。砷、氟化物和氯化物。 2.考核样的准备和下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提供本辖区监测实验室的考核样,要求从有资质的单位购置不同浓度的考核样,并于2010年6月15日之前正式下发。 3.考核样接收状态确认。各参与监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在收到样品后,于3日内将所接收被测样品的状态函告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通过传真,如果邮寄则以邮戳为准),如果样品破损,请及时联系补发。 4.检测要求。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规定方法进行检测。以考核样原溶液浓度报告,检验结果按照检验方法的检出限,保留相应的有效数字。保存检测的原始记录(包括标准溶液、仪器条件、操作步骤、结果计算等)备查。 5.结果报告。监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0年7月15日前将考核样的检测结果(见附表1)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0年7月20日前将汇总结果(见附表2)报省爱卫办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抽样复核。 1.县级确认。各监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实施2009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项目中,应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当监测发现高砷、高氟饮用水时,需要在15日之内重新采样检测确认。 2.省级复核。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监测县上报的“高砷饮水”或“高氟饮水”应按照监测方案的有关要求,进行重新采样复核。对砷超标的供水工程全部重新采样复核;对氟超标的供水工程,抽取不少于10%或10座进行重新采样复核,少于10座的全部重新采样复核,并确认该供水工程的相关基本信息。 3.结果报告。复核结果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省级爱卫办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结果与直报结果不一致的请说明原因(见附表3)。 (三)直报数据审核。 1.数据终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动态审核、确认监测县上报数据,及时将审核发现的问题反馈县级疾控中心,指导纠正错误。 2.终审要求。严格执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度中央转移支付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必须做到:按时审核数据;监测点编号准确并实现“一个工程对应四个水样”;工程地址必须填写详细、准确;除消毒剂余量指标外不允许其他监测项目缺项;工程覆盖人口填写实际供水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