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搜救发[2010]232号
【颁布时间】 2010-05-10
【实施时间】 2010-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0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防汛抗台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得到高效救助
  
  各单位接到险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派出抢险救灾和运输力量,在各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指导下,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和运输保障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命财产损失。
  
  一是要加强值班工作。各单位要加强汛期和台风影响期间的值班工作,台风影响期间及主汛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搜救、海事、救捞部门要坚决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置各种汛情和险情。
  
  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发生重、特大汛情、险情要按规定及时报部。当出现台风、持续强降雨等重大灾情时,受其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厅(局、委)要于每日9时前将最新汇总形成的路产损失、交通阻断、工程损失、防汛抢险工作等有关情况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受台风影响地区的省级海(水)上搜救中心要于每次台风进入我国24小时警戒线前和每次防抗台风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将防抗台风工作部署情况及防抗台风工作情况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部海事局、救捞局、长江航道局要在受台风影响24小时前,将可能受到影响的所属船舶、设施防抗情况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三是要加强组织指导工作。各单位要在上级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和指导下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既要积极主动,又要确保自身安全,科学合理地开展工作。公路管理、道路运输部门要克服困难,千方百计调集人员、资金和物资,抢修公路,保障畅通;港航、海事和救捞部门要做好航道清障打捞、助航和作业设施设备的抢修恢复工作,并组织、指导船舶恢复运输生产;各级海(水)上搜救中心要及时组织、协调、指挥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海(水)上遇险人员、船舶、设施的搜救和船舶污染的清除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正确引导舆论,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应急预案》的规定,选择恰当的新闻切入点,统一报道口径,以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为主,社会和行业媒体为辅的方式,及时将防汛抗台工作的各项部署、措施和相关信息对外发布,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七、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措施预案
  
  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每一阶段的防汛抗台应急处置工作,针对在防汛抗台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加以分析研究,不断总结成功经验,找出存在差距,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各种措施预案。
  
  受极端天气影响地区的交通运输部门要在每次实施应急预案停止后24小时内,将防汛抗台工作总结按要求和各自的上报渠道报部。上报的内容应包括:辖区发生的险情和事故情况;出动的搜救人员、车辆、飞机、船艇等;采取的措施;值得推广的防汛抗台经验或对防汛抗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各省级海(水)上搜救中心应于12月10日前将年度防汛抗台工作总结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联系人:刘雨生
  
  联系电话:010-65292218 传真:010-65292245
  
  邮箱:cnmrcc@mot.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