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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依照权限,组织开展从业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指导从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二)定期公布通过“双认定”的从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名册; (三)定期对执行《条例》和《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试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建立健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监督管理制度 各级办案机关(机构)要认真对照《条例》进行梳理,对在办案过程中属于价格鉴证范围内的涉案财产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价格鉴证,不得委托没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违反规定的,按照《条例》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费用 (一)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价格认证中心承担刑事案件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承担行政执法案件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所需经费由行政执法机关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保障。从事其他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对实行司法援助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鉴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