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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5-13
【实施时间】 2010-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1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为规范信访行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社会秩序以及党政机关办公秩序,保持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各种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信访人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到有关机关设立的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市、区(县)成立市、区(县)两级信访接待中心,市、区(县)党政机关门前不再设立信访接待窗口,信访人一律到信访接待中心反映自己诉求,解决信访问题。同时,西安市信访接待中心接受电话和网络反映信访事项,市民诉求热线:029-96699,网址:www.xaxfj.gov.com。
  
  四、省、市党政机关门前设立非访区域,信访人不得在非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任何在非访区域内进行的信访行为将一律视为非正常上访。
  
  五、到市、区(县)党政机关门前反映信访诉求的信访人,必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分流,到市、区(县)信访接待中心解决诉求。
  
  六、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七、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八、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以及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上访的,由信访、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和处理。
  
  九、严禁任何公民、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正常上访行为:
  
  (一)进京非正常上访,包括到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中央首长驻地、外国使领馆地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
  
  (二)在上访过程中采取封门、堵路或者其他方法,围堵、冲击国家机关;
  
  (三)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跪地喊冤、出示状纸、穿着状衣、以自杀相威胁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
  
  (四)以递交信访材料为名非法拦截公用车辆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
  
  (五)多人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
  
  (六)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八)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九)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
  
  (十)其他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行为。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散发传单、张贴标语、示牌、持旗、设置横幅的,予以制止并收缴;
  
  (三)对未经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予以劝阻、制止、责令解散;对拒不解散的,现场负责人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四)对在上访活动中煽动闹事,围堵、冲击、滞留党政机关,妨碍交通秩序、办公秩序的组织者、策划者,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或者借上访之机搞打砸抢等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制止,并对肇事者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西安市和各区(县)信访接待中心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西安市和各区(县)信访接待中心地址和联系方式
  
  西安市信访接待中心:西安市盐店街19号
  
  联系电话:029-96699
  
  新城区信访接待中心:西安市西五路26号
  
  联系电话:029-87424227
  
  碑林区信访接待中心:西安市咸宁西路34号
  
  联系电话:029-85350112
  
  莲湖区信访接待中心:西安市莲湖区红埠街88号
  
  联系电话:029-87318313
  
  雁塔区信访接待中心:西安市小寨东路168号
  
  联系电话:029-85382075
  
  未央区信访接待中心:西安市龙首北路西段1号
  
  联系电话:029-86240487
  
  灞桥区信访接待中心:灞桥区纺一路169号
  
  联系电话:029-83552213
  
  阎良区信访接待中心:阎良区延安街6号
  
  联系电话:029-86205220
  
  临潼区信访接待中心:临潼区书院门街41号
  
  联系电话:029-83815029
  
  长安区信访接待中心:长安区政府办公大楼西1楼
  
  联系电话:029-85291360
  
  高陵县信访接待中心:高陵县县门街8号
  
  联系电话:029-86915529
  
  蓝田县信访接待中心:蓝田县县门街6号
  
  联系电话:029-82733161
  
  户县信访接待中心:户县东新街7号
  
  联系电话:029-84812455
  
  周至县信访接待中心:周至县政府大院
  
  联系电话:029-8711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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