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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质量控制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外来〔2007〕39号),现将《2010/2011学年度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来华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名单及招生计划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被列入《2010/2011学年度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来华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名单及招生计划表》的学校必须设立针对不同国别的招生标准,保证招生质量。同时,鉴于我国已经实施来华留学生新生电子注册等工作,各校实际招生数不得超过计划数,否则,超出部分将无法注册,学生毕业时将难以获得学历证书。 2.未列入名单的学校不得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来华留学生,但可招收使用汉语授课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留学生,培养标准不得低于对我国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生的培养标准。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0/2011学年度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 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名单及招生计划表 序号 学校 2010/2011学年度招生计划 1 首都医科大学 100 2 天津医科大学 180 3 大连医科大学 200 4 中国医科大学 60 5 吉林大学 100 6 哈尔滨医科大学 50 7 复旦大学 60 8 东南大学 80 9 南京医科大学 100 10 苏州大学 100 11 浙江大学 90 12 温州医学院 150 13 山东大学 100 14 青岛大学 60 15 郑州大学 200 16 武汉大学 100 17 华中科技大学 120 18 中南大学 120 19 南方医科大学 150 20 广西医科大学 110 21 四川大学 100 22 重庆医科大学 180 23 西安交通大学 100 24 新疆医科大学 150 25 南通大学 80 26 福建医科大学 60 27 安徽医科大学 30 28 河北医科大学 120 29 汕头大学 30 30 广州医学院 20 31 宁夏医科大学 60 32 南昌大学 60 33 北华大学 30 34 佳木斯大学 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