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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建函[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实施申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政府:
  
  家电以旧换新是继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后的又一项重要惠民利民政策,不仅有利于扩大消费,也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9个省市从2009年6月1日开始试点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已取得明显成效。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2010年5月底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试点结束后,继续实施这项政策,并在具有拆解能力等条件的地区推广实施。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研究推大实施具体方案,现将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实施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尚未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向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提出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申请,由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申请条件
  
  (一)地方配套措施。
  
  1、地方政府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精心组织,加强监管,确保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顺利开展。
  
  2、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工作操作细则,落实应负担的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同时保证财政资金安全,严防骗补。
  
  3、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协调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要建立与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
  
  4、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监管方案,安排专门力量督促拆解处理,审核拆解处理量,建立日常环境管理制度,加大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具有较完善的销售体系。
  
  家电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三)具有较完善的回收体系。
  
  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四)具有拆解处理能力。
  
  具有与回收废旧家电预测数量相适应的拆解处理能力。鼓励跨区域联合深度处理废旧家电的拆解产物(如电路板、含铅玻璃等)。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尚无深度处理废旧家电及其拆解能力的,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三、申请时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2010年6月1日前能达到上述条件和要求的,可提出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申请及实施工作安排,于3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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