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落实专项整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在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危化品、职业危害、城镇燃气及钢瓶安全等重点领域,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公安交巡警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故高发时段和路段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超限超载、酒后驾车、闯红灯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消防等部门要突出对休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民工和学生集体宿舍、老式民宅出租房以及城乡结合部“三合一”场所的查处整治;安监等部门要重点查处危化品非法生产和储存、剧毒品非法使用和储运等现象,认真开展电子类企业违规使用有机溶剂以及电镀、箱包等行业职业危害突出问题的集中整治;各地基层政府和住建等部门要重点查处小型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住建、质监等部门要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的燃气供应站、储罐场、代充点,严肃查处对钢瓶瓶体进行焊接修理、报废钢瓶翻新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事故防范力度,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分级分类监管。相关监管部门要在督促化工、冶金、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事项定期报告、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生产工艺危险程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以“红、橙、蓝”分级、“A、B、C”分类监管制度,并明确分级分类监管要求,细化监督检查内容和方式。对化工生产企业,要在落实专项整治要求的同时,加快危险工艺的自动化改造,加强危险作业的规范化管理,加大危险源点的科学化监控;对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要继续结合工商年检进行安全生产告知和抽查,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并对问题突出的行业实施集中整治。 (二)进一步强化职业危害动态监管。各级卫生、安监、人社、经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继续加强对企业职业危害监管和职业病预防工作。要结合重点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依法落实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工作,全面掌握我市企业职业危害基本情况;督促相关企业加强作业现场的定期检测和动态监测,落实职业危害预防、危害因素告知和作业人员劳动保护责任;督促相关企业做好用低毒物品替代高毒物品、无毒物品替代有毒物品的工作,提高企业防范职业危害事故的能力;坚持职业危害情况预警预报,加强部门联动,及时查处和果断处置企业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苗头性问题。 (三)进一步深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各地要认真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精心组织7月份全市“隐患排查月”活动,全面排查各行业、各领域、各单位的各类事故隐患。各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监管领域企事业单位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与督促力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都要建立跟踪台帐,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短时间内无法完成整改的,要落实监护监控责任,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尽快消除隐患,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要列入当地重大隐患监控目录。继续实行全市三级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整改制度,各地要根据年初明确的目标任务,落实整改责任主体,加强日常跟踪管理和现场督察,确保整改质量和整改进度。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增强公众安全责任意识 (一)广泛传播安全生产知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借助“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平台,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其他公益宣传文化载体,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技能,做到安全宣传报纸有文、电台有声、电视有影。各级公安消防、交巡警、市容市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供电、燃气、电信、移动等单位,要根据季节和市民活动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向市民及家庭宣传避险知识,提示防范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安全知识“三进”、消防知识“四进”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五进”等活动,及时开展预警性、先发性的安全宣传,增强市民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实行上岗资格制度。各级安监部门在督促企业做好全员安全培训工作的同时,协调工会、共青团等认真组织各项面向生产一线职工的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要在全市培育一批在各自行业中安全理念先进、管理水平领先的企业作为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基地,切实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水平和实效;要强化安全培训机构建设,进一步落实师资、教材、设施和考核等环节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安全培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