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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复查标准(暂行)的通知》(厅质监字〔2010〕5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际,提出公路水运工程丙级监理资质复查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复查程序 申请资质复查的企业,应在《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满60日前向我厅提交复查材料,同时向市交通局(委)递交副本,市交通局(委)自收到复查材料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也可先报市交通局(委)审查后,再报我厅(厅质监局为具体办事机构)。 二、复查内容 (一)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情况。 (二)监理资质定期检验情况。 (三)企业中监理工程师的年龄结构情况。年龄大于等于65周岁的监理工程师不计入总人数,年龄小于60周岁的应占总人数的70%以上。 (四)在本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人。 (五)其余指标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中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丙级监理资质条件”执行。 三、复查实行专家评审制和公示制 我省公路水运工程丙级监理资质复查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从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专家评审结果在浙江交通网站进行公示,经审核无误后,我厅公布复查结果。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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