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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5-07
【实施时间】 2010-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4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0年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上述材料进行确认后,免费开具《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
  
  (二)持有《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的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应于2010年6月21日至7月2日到暂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登记点登记。
  
  (三)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就学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学校,于2010年7月23日在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的入学信息进行公布。
  
  (四)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入(转)学工作于每年5-6月办理一次,学期中途不办理转学。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不接受毕业年级(即六年级、九年级)转学生。
  
  (五)在本市范围内小学毕业需升入本市初中学习的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需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法按市招考委和市教育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已享受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并在本市中心城区或郊区(市)县公办中小学就读的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不再办理上述区域内的转学手续。
  
  五、其他
  
  (一)凡使用教育规划用地批建的民办学校,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一律纳入政府解决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统筹安排。
  
  (二)本市居住证持有人、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的子女以及本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按本市原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意见施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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