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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10]94号
【颁布时间】 2010-05-06
【实施时间】 2010-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改建为山东女子学院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改制为山东女子学院的通知》(教发函〔2010〕2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改建为山东女子学院,原建制规格、人员编制不变,领导职数、内设机构由省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核定。同时撤销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建制。
  
  二、山东女子学院由省政府领导,实行省教育厅与省妇联共管、以省教育厅为主的管理体制。
  
  三、山东女子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逐步过渡到以实施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同时承担全省妇女干部的培养培训任务。学校全日制普通教育在校生规模到2015年达到8000人。
  
  四、山东女子学院事业费由省财政厅核定,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由省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安排,拨款统一归口省教育厅管理。
  
  五、山东女子学院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2010年首批设置学前教育、社会工作、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旅游管理、英语、工商管理6个本科专业。
  
  六、省直有关部门及济南市政府要在山东女子学院征地、资金、校园规划及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学校发展。
  
  学校要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搞好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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