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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9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10〕94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华夏学院西侧道路延伸段市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即厦府地〔2010〕124号),决定征收集美区后溪镇岩内村29346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3155.532平方米国有土地,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2501.532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开发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收面积(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市后溪镇人民政府 华夏学院西侧道路延伸段市政工程 公路用地 29346 岩内村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3155.532 国有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0〕124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八、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