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0]90号
【颁布时间】 2010-05-05
【实施时间】 2010-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4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在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工作中加强养殖池塘保护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规土局:
  
  近期,各区(县)正积极开展对农村地区低效和不合理利用土地的整理复垦工作,这对实现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集约节约使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部分区(县)在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工作过程中,存在过于扩大“废弃鱼塘”的认定范围,将处在生产用途中的鱼塘填实成耕地的问题。为贯彻执行市委《关于确保本市主要农产品最低保有量的工作部署》(沪委发〔2008〕4号),统筹做好我市土地整理复垦和水产养殖最低保有量保障工作,现将涉及养殖水面(不含K类)的土地整理复垦工作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照各区(县)水产养殖生产最低保有量的落点布局方案,凡已纳入水产养殖生产最低保有量范围的养殖池塘,不得列入土地整理复垦立项范围。
  
  二、在水产养殖生产最低保有量范围以外,列入农地整理复垦项目内的养殖水面(不含K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养殖面积较小,连片面积(水面面积)30亩以内;
  
  2、鱼塘养殖所用的外部水源不符合渔业生产要求;
  
  3、已连续3年不从事水产养殖生产。
  
  三、区(县)拟立项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应该严格执行我市现行土地整理复垦立项程序,必须征求区(县)农委意见。区县农委在核对乡镇水产养殖最低保有量面积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如涉及市级投资项目的,由区县农委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无区(县)农委审核意见的,该土地整理复垦项目不予立项。区(县)农委应作为项目验收成员单位之一,并做好项目验收后相应备案工作。
  
  各区(县)农业和土地主管部门要站在做好我市耕地保护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高度,把通知精神落实到基层,在做好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工作的同时保护好养殖池塘,保障和促进我市水产养殖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0年5月5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