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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5-02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4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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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环保局
  
  16
  
  市环保局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核准
  
  全部下放
  
  各区县环保局
  
  17
  
  市水务局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5度以上25度以下的荒坡审批
  
  全部下放
  
  有关区县水务局
  
  18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除市内六区由市级部门审批外,其他下放区县。
  
  有关区县文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19
  
  市卫生局
  
  放射工作人员许可
  
  全部下放
  
  各区县卫生局
  
  20
  
  市工商局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本市及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津设立分支机构,全部下放到辖区工商分局核准登记。
  
  各工商分局
  
  21
  
  市工商局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全部下放到辖区工商分局审批登记
  
  各工商分局
  
  22
  
  市工商局
  
  广告经营许可(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登记)
  
  除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等单位外,其他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广告经营许可,下放到辖区工商分局审批登记。
  
  各工商分局
  
  23
  
  市林业局
  
  采伐、采挖或者移植林木审批
  
  将“采挖或者移植林木审批”全部下放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4
  
  市人防办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总投资7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备案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核准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内资房地产备案项目。
  
  各区县人防办
  
  25
  
  市人防办
  
  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
  
  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人员掩蔽和物资储备工程、疏散干道工程及原局属工程。
  
  各区县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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